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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江民初字第32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原告贺某仁诉被告胡某东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仁,胡某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江民初字第3285号原告贺某仁。被告胡某东。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仁诉被告胡某东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贺某仁不能提供被告胡某东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故本案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贺某仁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薛晓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胡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