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虞崧商初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谢德裕与俞建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德裕,俞建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虞崧商初字第247号原告谢德裕。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胡卫国,浙江国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俞建土。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德裕与被告俞建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德裕在收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石学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梁徐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