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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克执字第9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李娜与曾世红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娜,曾世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克执字第968号申请执行人:李娜,女,汉族,38岁,住克拉玛依市。被执行人:曾世红,男,汉族,44岁,住克拉玛依市。本院受理的李娜与曾世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于2014年10月27日作出的(2014)克民一初字第1126号民事调解书,该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曾世红未按该判决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娜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46445.71元。因被执行人曾世红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曾世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曾世红暂时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李娜同意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故本院将依法终结(2014)克民一初字第112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李娜发现被执行人曾世红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2014)克民一初字第1126号民事调解书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克民一初字第112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兰佩军审 判 员  雷晓霁代理审判员  王二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鲁 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