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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颜民初字第03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仇文亮与许右堂、张洪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仇文亮,许右堂,张洪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建颜民初字第0323号原告仇文亮,居民。被告许右堂,居民。被告张洪英,居民。原告仇文亮与被告许右堂、张洪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仇文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右堂、张洪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仇文亮诉称:2011年12月31日,被告许右堂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据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能给付。故具状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许右堂、张洪英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许右堂、张洪英系夫妻关系。2011年12月31日,被告许右堂立据向原告借款30000元。借据载明:“借条,今借到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借款人,许右堂,2011年12月31日”。后原告追要借款未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以上事实,有借据、常住人口信息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仇文亮与被告许右堂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有其出具的借据为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因被告许右堂与被告张洪英系夫妻关系,被告许右堂向原告仇文亮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被告张洪英未举证证明该债务为被告许右堂的个人债务,因此,该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被告许右堂与被告张洪英共同偿还。被告许右堂、张洪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许右堂、张洪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仇文亮借款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许右堂、张洪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上诉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盐城市中汇支行;户名: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银行帐号:40×××21)。审 判 长  陈玉胜代理审判员  孙 标人民陪审员  潘晓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