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矿商初字第20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淄博墨玉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墨玉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矿商初字第207-3号原告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英,职务董事长。被告淄博墨玉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博,职务董事长。原告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墨玉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101元减半收取7550.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周彦斌审 判 员 高永山代理审判员 樊 幸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郭燕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