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垦法民一初字第012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杨生秀诉新疆震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家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家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垦法民一初字第01282号原告杨生秀,男,45岁。被告新疆震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五家渠市共青团农场C区16号。法定代表人陈恩鑫。委托代理人葛玉梅,该公司办公室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生秀与被告新疆震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生秀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新疆震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生秀撤回对被告新疆震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已减半收取),邮寄费108.8元,合计118.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杨生秀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宋晓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