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运盐民禹初字第4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原告王顺虎诉被告沃尔玛(山西)商业零售有限公司运城河东东街分店、益海嘉里食品营销有限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顺虎,沃尔玛(山西)商业零售有限公司运城河东东街分店,益海嘉里食品营销有限公司,嘉里粮油(天津)有限公司,嘉里粮油(营口)有限公司,上海嘉里食品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禹初字第486号原告:王顺虎,男,195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运城市盐湖区槐树凹西四巷19号。被告:沃尔玛(山西)商业零售有限公司运城河东东街分店,住所地:山西运城河东东街与学苑路交叉口新象城地上第二、三层。负责人:张月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武莎波,女,198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运城市盐湖区中银北大道5号中医院家属院1号楼1单元302室。公司员工。被告:益海嘉里食品营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光明路718号715室。法定代表人:陈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陆桐华,男,1981年01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办康乐路23号怡美山庄12栋一单元3C。公司员工。被告:嘉里粮油(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港保税区津滨大道95号。法定代表人:穆彦魁,董事长。被告:嘉里粮油(营口)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港内1号。法定代表人:孙志刚,董事长。被告:上海嘉里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高东路118号B区。法定代表人:牛余新,董事长。被二、被三、被四、被五委托代理人:董红利,山西正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顺虎诉被告沃尔玛(山西)商业零售有限公司运城河东东街分店、益海嘉里食品营销有限公司、嘉里粮油(天津)有限公司、嘉里粮油(营口)有限公司上海嘉里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顺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范军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牛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