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辽民初字第5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于水与汤洪泽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水,汤洪泽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辽民初字第533号原告:于水,住吉林省东辽县。被告:汤洪泽,住吉林省东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水诉被告汤洪泽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汤洪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于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水撤回对被告汤洪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免收。审判员 陈艳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学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