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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中执字第001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丁宝平与泰州市威鸿液压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宝平,泰州市威鸿液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中执字第00166号申请执行人丁宝平。委托代理人沙卫星,江苏腾飞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泰州市威鸿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顾高镇双园路。法定代表人韩网军,该公司总经理。丁宝平与泰州市威鸿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鸿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7日作出的(2014)泰中民初字第00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威鸿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丁宝平借款人民币612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640元、公告费260元由威鸿公司负担(丁宝平已预交,威鸿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丁宝平)。因威鸿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丁宝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受理。本院立案执行后,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查明:1、房产、土地情况。2015年6月3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威鸿公司名下所有的坐落于泰州市姜堰区顾高镇俞庄村的房产一处,所有权号为姜房权证姜堰字第××号,面积为7918.85㎡,查封期限为三年[。首封法院为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为(2013)泰中诉保字第0030号]。该房产设定抵押权,权利人为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行,抵押金额为610万元。2015年6月4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威鸿公司名下位于泰州市姜堰区顾高镇俞庄村的土地二宗,土地证号分别为姜国用(2012)第3606、36**号,面积分别为6666.9㎡、6667.0㎡,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5年6月4日起至2018年6月3日止[。首封法院为泰州市中级人民法中院,案号为(2013)泰中诉保字第0030号]。其中姜国用(2012)第3606号土地的设定抵押权,权利人为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行,抵押金额为150万元;姜国用(2012)第3607号土地设定抵押权,权利人为姜堰市鑫源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抵押金额为200万元。2、存款、车辆、股权情况。经本院调查威鸿公司无银行存款、车辆、股权投资等登记记录。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威鸿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惩戒。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的情况认可,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故书面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泰中民初字第00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田志友执行员  万 辉执行员  鲁兵兵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