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芜执字第007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芜湖亿海家具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汤玉林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亿海家具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汤玉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芜执字第00759号申请执行人:芜湖亿海家具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芜湖县湾沚镇芜屯快速通道与南湖路交汇处皖江大市场。委托代理人:彭本奇,安徽振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姚本兵,该公司监事。被执行人:汤玉林,男,196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个体户业主,住安徽省芜湖县红杨镇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芜民一初字第0015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汤玉林及其配偶银行存款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陶静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彭家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