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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一初字第009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王某与丁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00994号原告王某,女,现住葫芦岛市龙港区。被告丁某某,男,现住葫芦岛市龙港区。原告王某诉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 判 长 韦 薇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人民陪审员 冯妍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秦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