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鹤民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严立德与严大飞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严立德,严大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鹤民保字第109号申请人严立德。被申请人严大飞。2015年8月5日,申请人严立德以被申请人严大飞拖欠借款未还为由,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作出(2015)怀鹤民保字第74号民事裁定书。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还款协议,申请人严立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严大飞所有的车牌号为湘N×××××小型轿车一辆和申请人严立德所有的车牌号为湘N×××××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严大飞所有的车牌号为湘N×××××小型轿车一辆得查封;二、解除对申请人严立德所有的车号为湘N×××××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陈 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杨小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