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自流执字第55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王若愚申请执行林平、自贡华龙商贸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若愚,林平,自贡华龙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自流执字第553-1号申请执行人王若愚,男,196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沿滩区。被执行人林平,男,196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贡井区。被执行人自贡华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2015)自流民初字第202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自贡华龙商贸有限公司在自流井区利万家便利超市有到期债权55,32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自贡华龙商贸有限公司在自流井区利万家便利超市的到期债权55,325.1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礼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林 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