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一初字第9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邵士领与张成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士领,张成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一初字第933号原告:邵士领,男,汉族。被告:张成俭,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邵士领诉被告张成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邵士领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士领申请撤诉,其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士领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76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838元,由原告邵士领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窦世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朱海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