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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刑初字第18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李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瑞刑初字第189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8月7日被刑事拘留,9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5)20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实行独任审判,同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玲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6日晚,被告人李某及周某、梁某甲、梁某乙等人(均另案处理)经预谋对田某实施诈骗,由梁某乙将田某带至瑞安市安阳街道瑞立大酒店xxxx号房间参与赌博,被告人李某等人以“设局出老千”的方式共骗取田某人民币35600元。期间,被告人李某及梁某甲、梁某乙等人负责陪赌,周某参与坐庄并负责“出老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已退赔被害人田某875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田某的陈述、辨认笔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部分退赔,依法与酌情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7日起至2016年8月6日止。)二、责令被告人李某退赔人民币26850元,返还被害人田某。退赔款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 审 判员 林海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林炳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