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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1100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侯芝娟与厦门金银桥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帝翔实业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芝娟,厦门金银桥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帝翔实业有限公司,厦门帝翔建材有限公司,厦门科旭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1005号之二原告侯芝娟,女,198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被告厦门金银桥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法定代表人李程雄。被告厦门帝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法定代表人孙文祥。被告厦门帝翔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法定代表人代科红。被告厦门科旭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法定代表人孙文祥。原告侯芝娟与被告厦门金银桥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帝翔实业有限公司、厦门帝翔建材有限公司、厦门科旭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依简易程序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冯军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林晞吟审 判 员  冯 军人民陪审员  苏素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黄婷婷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