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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砀民二初字第003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程锦玲与砀山县人民政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砀民二初字第00386号原告:程锦玲,男,196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委托代理人:陈磊,北京市卓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砀山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砀城政务新区。法定代表人:王广敏,县长。委托代理人:贾东峰,安徽贾东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程锦玲与被告砀山县人民政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程锦玲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程锦玲撤回对砀山县人民政府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程锦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3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218元,由程锦玲负担。审判员 常 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馨丹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