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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苍溪执字第9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张全成与杨洪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全成,杨洪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苍溪执字第979号申请执行人张全成,男,汉族。被执行人杨洪良,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张全成与杨洪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杨洪良除在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存款6875元已被依法扣划外,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物,被执行人杨洪良外出,具体下落不明。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苍溪民初字第111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冉 勇审判员 何 宾审判员 向 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仕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