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桐法民初字第35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杨芳与被告陆远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法民初字第3597号原告杨芳,女,1972年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被告陆远梅,女,1976年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芳与被告陆远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罗林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冉 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