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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宾执字第8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3-05

案件名称

刘某某申请执行白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白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宾执字第820号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1969年2月25日生,汉族,无业,住宾县。被执行人白某某,女,1971年5月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宾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申请执行白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宾民商初字第104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书中确定的给付义务。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宾县人民法院(2015)宾民商初字第104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繁影审判员  姚云和审判员  王靖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富 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