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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浮民初字第4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原告济源市华泰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中强福山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浮民初字第432号原告:济源市华泰矿山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体静。地址:河南省济源市玉泉科技创业园泉兴路。委托代理人:李国胜,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山西中强福山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辉。地址:临汾浮山县天坛镇后交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济源市华泰矿山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中强福山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济源市华泰矿山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源市华泰矿山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30元,减半收取1265元,由原告济源市华泰矿山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利社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吉芙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