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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横法执字第007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姚某某与雷某某、雷某某甲、雷某某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某某,雷某某,雷某某甲,雷某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5)横法执字第00797号申请执行人姚某某。被执行人雷某某。被执行人雷某某甲被执行人雷某某乙。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姚某某与被执行人雷某某、雷某某甲、雷某某乙(2015)横民初字第00775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雷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姚某某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2月21日起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已支付利息5000元),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被执行人雷某某甲、雷某某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执行人雷某某负担。2015年7月2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以上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350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文书,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雷某某甲在陕西横山农村��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迎宾路支行有存款,于2015年9月7日划拨被执行人雷某某甲在陕西横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迎宾路支行账户6230271000003422143的存款5300元,由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现查明被执行人再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横山县人民法院(2015)横法执字第00797号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先南审判员  谢加富审判员  侯 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