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罗执字第64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福建省闽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华鑫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省闽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华鑫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罗执字第645-1号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闽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法定代表人严景明,董事长。被执行人福建华鑫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罗源县。法定代表人林启超,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闽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华鑫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罗源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罗民初字第15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5年6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752321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同时,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还款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福建华鑫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位于罗源湾开发区北工业区48.4亩土地的使用权已被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土地证号:罗国用2010字第**),目前,本院向相关机构查询均没有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所以,本案只能等待相关法院处理后参与分配。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罗源县人民法院(2015)罗执行字第645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的期限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马榕武执行员 林艳严执行员 陈源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章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