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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登民一初字第26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张学军与屈建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登民一初字第2602号原告张学军,男,汉族,1972年5月23日生,。被告屈建辉,男,汉族,1979年6月18日生。原告张学军诉被告屈建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学军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学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张学军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统京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朱国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