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登民一初字第26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张学军与屈建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登民一初字第2602号原告张学军,男,汉族,1972年5月23日生,。被告屈建辉,男,汉族,1979年6月18日生。原告张学军诉被告屈建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学军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学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张学军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统京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朱国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