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41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国某甲与国某乙、国某丙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某甲,国某乙,国某丙,国某丁,国某戊,国某己,国某庚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4101号原告国某甲。被告国某乙。被告国某丙。被告国某丁。被告国某戊。被告国某己。被告国某庚。原告国某甲与被告国某乙、被告国某丙、被告国某丁、被告国某戊、被告国某己、被告国某庚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经查,根据原告提交的青岛市公安局台东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国某某的户籍信息中登记有养子刘某某的信息。原告称暂时无法提交刘某某的身份证明材料。本院认为,原告未向法院提供必须参加诉讼的继承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致使对继承人的范围、身份等事实尚无法查清,本案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法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国某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5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晓玮人民陪审员 牛清洁人民陪审员 崔文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