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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民一初字第20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李排良与常排行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排良,常排行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2080号原告李排良,男,196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蔡县。被告常排行,男,197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排良与被告常排行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本院又于2015年10月8日受理了常排行诉李排良确认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原告李排良诉被告常排行排除妨碍纠纷一案的审理。审 判 长  梁平良人民陪审员  戚金华人民陪审员  杨五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任魏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