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厂执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兰文起与大厂华兴铸造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厂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文起,大厂华兴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厂执字第381号申请执行人兰文起。被执行人大厂华兴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厂回族自治县祁各庄镇谭台村。法定代表人NavinBhargava,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兰文起与被执行人大厂华兴铸造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日作出的(2015)大厂民督字第5号支付令,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兰文起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书面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大厂民督字第5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宝云审判员 胡 军审判员 冯爱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春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