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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保字第17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张杰与海南信联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海南信联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张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保字第179-1号申请人海南信联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源珠,董事长。被申请人张杰。申请人海南信联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杰名下位于海口市南海大道豪苑路XX号亚洲豪苑城市广场金濂路商铺XXX房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查封。担保人海南昌大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其名下位于海口市金贸西路X-X号XX大厦XXX、XXX号房作为诉前财产保全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轮候查封被申请人张杰名下位于海口市南海大道豪苑路XX号亚洲豪苑城市广场金濂路商铺XXX房。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符史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