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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洛龙民初字第3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刘美红诉刘文剑为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洛龙民初字第395号原告:刘美红,女,汉族,1971年4月22日生。委托代理人:崔鹏飞,河南君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文剑,男,1958年9月30日生。委托代理人:符继隆、张丹丹,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美红诉被告刘文剑为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美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19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 董 菊人民陪审员 : 郭 亮人民陪审员 : 王 丽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周亚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