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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民申字第013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张新初与核工业二零八大队劳动争议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新初,核工业二零八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民申字第0130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新初,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委托代理人:张维龙,男,汉族,现住北京市顺义区。委托代理人:张敏,女,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核工业二零八大队,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法定代表人:邹吉斌,该大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王娜,内蒙古金矢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翟志刚,内蒙古金矢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张新初因与被申请人核工业二零八大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包民四终字第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新初申请再审请求:撤销(2015)包民四终字第23号民事裁定,发回重审,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事实与理由:张新初系核工业二零八大队退休职工,在其大院内有两处房产,一处旧房于2000年缴清全部房款,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一处新房(2010年购买,2012年入住)系核工业二零八大队企业用地范围内所建房屋,未向国家缴纳土地出让金,没有取得房屋产权证。2014年核工业二零八大队强迫张新初退出一套房产或者按核工业二零八大队违法自定的价格(每平方米6000元加10%的罚款)再次购买拥有产权证的旧房,张新初不同意。核工业二零八大队以没有缴清旧房房款为由,强行扣发张新初养老金。张新初拥有两处房产已付出对价,完全正当合法。一、二审法院曲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故意忽略该通知“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规定中“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这一关键限定语,无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规定,把违法拒发养老金的劳动争议案件认定为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案件。张新初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的情况,本案应当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核工业二零八大队答辩称:一、张新初是本单位的退休职工,原有一套面积97.37平方米的旧楼房,是以成本价购买,已办理房屋产权证。2010年,核工业二零八大队为了改善职工生活和住房条件,新建了15、16号楼,并公布了《包头基地9号楼改扩建和新建15号、16号楼集资方案》。在新建楼方案中,明确规定分新楼需要本人提出申请,同时退回以成本价购买的旧房,退回的旧房按照成本价回收,将收回的旧房分配给其他年轻的无房户。张新初本人提出申请,以成本价2500元/平方米购置了位于16号楼一套124.03平方米新房。回收张新初旧房的价格为2400元/平方米。张新初以100元的价格实现了以旧换新,以小换大。考虑到购买新房职工需要对新房进行装修,一时住不进去,允许购买新房的职工先领取钥匙装修,入住后再交回旧房,按照回收价格给付旧房的回收款。张新初与单位形成的是附有附属合同义务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即张新初支付成本价购置新楼房,按照单位回收旧房方案交回旧房,事实上,张新初既不交回旧房,也不补足差价。单位采取分次从张新初工资中支付房款,是张新初自愿选择的结果。目前张新初每月的还款额为1978.5元,每月为张新初保留2328.5元的生活保障金。二、张新初多获取一套单位福利房时,单位是否有权利以分期付款的方式从张新初工资中进行扣减,其本质依然是单位内部因分房而实施的行为。本案的处理结果,将直接涉及单位分房方案秩序及职工队伍的稳定。请求驳回张新初的再审申请,维护生效裁定的既判力。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1992年11月25日法发<1992>38号)第三条规定,“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张新初与核工业二零八大队的争议系因购置单位内部新楼房,核工业二零八大队扣减张新初工资引起的诉讼,其扣减张新初工资的行为并非属于拒发养老金的劳动争议案件,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上述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2>38号通知精神,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故一、二审法院以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裁定驳回张新初起诉并无不当,张新初起诉主张的问题可与其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协调解决。张新初的再审申请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张新初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新初的再审申请。(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康晓曼代理审判员  张雪琴代理审判员  裴 彪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石俊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