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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温商终字第24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郑时光与蔡建付、陈秀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蔡建付,郑时光,陈秀华,方培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商终字第24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蔡建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时光。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林初杰。原审被告:陈秀华。原审被告:方培宣。上诉人蔡建付因与被上诉人郑时光、原审被告陈秀华、方培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15)温瑞商初字第7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予以受理。本院在审理本案中,上诉人蔡建付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蔡建付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受理费1725元,减半收取862.5元,由上诉人蔡建付负担。审 判 长 潘林华审 判 员 罗奇豪审 判 员 郑建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赵炫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