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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中执保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西安三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瑞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保全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渭中执保字第0001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三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瑞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西安三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陕西瑞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保全一案中,于2015年10月27日立案。在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据生效的(2015)渭中民二初字第00071号民事裁定书,已冻结被执行人陕西瑞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蒲城县支行的账户存款50万元,且已查封被执行人陕西瑞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陕西省蒲城县城西达人村的蒲城瑞贤庄小区1#楼共计房产13套(1-1-404、1-1-402、1-1-501、1-1-601、1-1-702、1-2-301、1-2-401、1-2-501、1-2-601、1-5-101、1-5-301、1-5-601、1-5-60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渭中民二初字第00071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亚民审判员  陈海洋审判员  田淑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白 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