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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执恢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焦作中晶碳素公司申请天元铝业公司一案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作市中晶碳素有限公司,三门峡天元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执恢字第12-1号申请执行人焦作市中晶碳素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百间房乡寺河村南。法定代表人田明琴,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三门峡天元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东风南路**号。法定代表人李和平,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焦作市中晶碳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三门峡天元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26日作出(2011)三民初字第37号调解书,调解三门峡天元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应于2012年6月30日前支付其货款462.728万元,三门峡天元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律义务,焦作市中晶碳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本院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按照协议履行了245万元,下欠217.295万元至今未履行。现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立案。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的财产已被多家法院查封,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宏战审判员  路增广审判员  汤静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韩 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