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一初字第264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戴朝昕诉刘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朝昕,刘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一初字第2645-2号原告:戴朝昕,女,197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委托代理人:明承业,新疆同创(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被告:刘贇(曾用名刘赟),男,197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朝昕诉被告刘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戴朝昕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刘贇名下新AXXX**号车进行诉讼保全,并以担保人赵新名下新AXXX**号车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刘贇(曾用名刘赟)名下新AXXX**号车档案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张万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谢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