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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常执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湖南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晓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晓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执保字第145号原告湖南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敦福委托代理人刘萍(特别授权)被告刘晓芳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晓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刘晓芳的银行存款33000元。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刘晓芳的银行存款33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卫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邓雯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