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顺法执字第112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周德、吴卫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德,吴卫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顺法执字第112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德,男,1956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吴卫全,男,197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佛顺法杏民初字第66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卫全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4294.53元(含执行费703.8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等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晓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关兵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