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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22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陈秀娟与唐郡、刘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秀娟,唐郡,刘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2284号原告陈秀娟。被告唐郡。被告刘怡。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秀娟与被告唐郡、刘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秀娟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秀娟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秀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为2900元,由原告陈秀娟负担。审判员  黄健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温雅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