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广民初字第8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张化磊与何俊、王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广民初字第845号原告张化磊。被告何俊。被告王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化磊与被告何俊、王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化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为325元,由原告张化磊负担。审 判 长 谈文荣人民陪审员 盛静安人民陪审员 林永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付丹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