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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广民初字第8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张化磊与何俊、王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广民初字第845号原告张化磊。被告何俊。被告王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化磊与被告何俊、王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化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为325元,由原告张化磊负担。审 判 长  谈文荣人民陪审员  盛静安人民陪审员  林永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付丹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