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宾执字第6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马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宾执字第690号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马某某,女,1979年1月28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宾县。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74年4月12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宾县。被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个体户,住宾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宾民商初字第63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书中确定的给付义务。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宾县人民法院(2015)宾民商初字第63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繁影++审+判+员++姚+云+和审+判+员++王+靖+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富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