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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皇民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刘馨月、刘金玉等与范建波、赵法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馨月,刘金玉,韩福秀,范建波,赵法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皇民初字第73号原告刘馨月。原告刘金玉。原告韩福秀。委托代理人刘仲兴,诸城运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范建波。被告赵法强。本案在审理原告刘馨月、刘金玉、韩福秀与被告范建波、赵法强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馨月、刘金玉、韩福秀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刘馨月、刘金玉、韩福秀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韶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玉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