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执字第7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被执行人赵红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赵红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执字第722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负责人夏云平,行长。委托代理人吕晓磊、王占骜,辽宁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赵红缘,女,汉族,无职业,户籍地辽宁省大洼县。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被执行人赵红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刘毅711231X12293514一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并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2014)沙民初字第2838号民事判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5月1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的房屋房籍被查封,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沙民初字第283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路 标代理审判员 王之龙代理审判员 于晓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高 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