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屏执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张秀玉与张书雄、叶小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屏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秀玉,张书雄,叶小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屏执字第305号申请执行人张秀玉,女,汉族,1961年7月15日出生,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被执行人张书雄,男,汉族,1968年10月23日出生,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被执行人叶小梅,女,汉族,1975年8月14日出生,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申请执行人张秀玉与被执行人张书雄、叶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的(2015)屏民初字第2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10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张书雄、叶小梅在银行无存款,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屏民初字第28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建平审 判 员 徐邦长代理审判员 韩 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施孝康附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提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