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6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宝鸡汇发工贸有限公司与中铁十八局集团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鸡汇发工贸有限公司,中铁十八局集团隧道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654号原告宝鸡汇发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大庆路113号院凯旋城5号楼17层06号。法定代表人赵宝平,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亚强。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风栖路6号2幢,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黄明普,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宝鸡汇发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宝鸡汇发工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以其与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隧道工程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宝鸡汇发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鸡汇发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514元,减半收取17257元,由原告宝鸡汇发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裘晓音审 判 员 赵 翎代理审判员 黄春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