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法民初字第306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夏晓全与张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晓全,张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民初字第3060-2号原告夏晓全。被告张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永济西路*号。负责人李波,经理。案外人崔健。上列原、被告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5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并申请本院采取保全措施,裁定扣押被告张明驾驶的冀J×××××号重型普通货车一辆,案外人崔健自愿提供其所有的临朐房权证临朐县字第××号房屋一套做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案外人崔健自愿以其所有的临朐房权证临朐县字第××号房屋一套作为保全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案外人崔健所有的临朐房权证临朐县字第××号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买卖、转让、过户、赠与、设定他项权利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崔玉临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玉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