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缙执民字第8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缙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渡信用社与李步进、李金海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缙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渡信用社,李步进,李金海,李必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缙执民字第855号申请执行人缙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渡信用社。法定代表人丁智理。被执行人:李步进。被执行人:李金海。被执行人:李必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缙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渡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李步进、李金海、李必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尚未执行29117.26元及利息)。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丽缙执民字第85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卢建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蓝松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