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90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董建学与董见荣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建学,董见荣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9084号原告:董建学,男,196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董见荣,男,195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建学与被告董见荣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建学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董建学负担。审判员 张照坡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孝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