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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茌执恢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吕兰青与杜德义、林秀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执恢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吕兰青,女,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杜德义,男,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林秀丽,女,汉族,住址同上。吕兰青与杜德义、林秀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茌民一初字第1883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表的额为39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杜德义、林秀丽所有的位于茌平县振兴街道办事处XXXXX村的房产一处(房证号XXXXXX),通过执行联动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被执行人无存款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提供不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茌民一初字第1883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在恢复本案的执行,再次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崔永涛代审判员 周 民代审判员 王树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