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务执字第38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重庆彦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务川分公司申请执行王建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彦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务川分公司,陈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务执字第385-2号申请人重庆彦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务川分公司。负责人何庆彦,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陈梅,女,1980年4月5日出生,苗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务民初字第90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了重庆彦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务川分公司申请执行王建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梅在中国农业银行务川城关分理处有存款。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梅在中国农业银行务川城关分理处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4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水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乐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