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达渠民初字第22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段某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达渠民初字第2281号原告段某某,女,生于1975年4月15日,汉族,四川省渠县人。委托代理人曾某,渠县三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罗某某,男,生于1969年8月27日,汉族,四川省渠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某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某某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某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段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小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玉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