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槐执字第5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许潍范与郭涛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潍范,郭涛,济南市北园黄桥汽车修理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槐执字第555号申请执行人许潍范,男,195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被执行人郭涛,男,197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执行人济南市北园黄桥汽车修理厂,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郭涛,厂长。申请执行人许潍范与被执行人郭涛、济南市北园黄桥汽车修理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槐民初字第7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产登记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槐执字第55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恢复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昌珉执行员 宗赤军执行员 刘志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雅洁 关注公众号“”